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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20〕18号津市市促进消费措施十八条(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0-06-01     访问次数:5979     信息来源:津市城投     【字体:  

  •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津市市激励消费措施十八条(第一批)的公告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消费专项扶持基金,本激励措施所涉及相关消费奖励资金均从基金列支。

    第二条  鼓励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指导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条  搭建津市本土电商运营平台,鼓励本土电商企业入驻、投入运营。

    第四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餐饮店(公司、私营业主)联点合作解决职工就餐问题。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的住宿、餐饮个体及企业,所缴税收超出上年度税收基数的,按照超出部分地方留存的50%标准给予纳税户奖励。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文旅广体局结合主题党日、文明创建、工会活动等中心工作,联合各行业协会组织全市开展“津市人爱津市·津市人游津市”活动。

    第七条  出台《津市市旅游促消奖励办法》。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津市以外)来津旅游,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1000人次、3000人次、5000人次,且在市内住宿一晚的分别给予旅行社每人次5元、8元、10元奖励,没有在市内住宿的分别给予旅行社每人次3元、5元、8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全市开展“津市人爱津市·津市人用津市产品”活动。紧扣产品产销节点,鼓励企业量身定做津市特色食品礼包,在商场超市设立津市特产专柜。大力组织本地农副产品线上销售和超市、农贸市场的供应,鼓励广大群众及职工会员采购本地产品。

    第九条  针对在津市消费的发票(购买不动产除外),票面金额在100元(含)以上的,每月开展一次发票摇奖活动,活动奖金总额按上年度相关服务业形成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部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定本地供应商;限额以上部分的采购经网上竞标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以自行协商是否出具本地税票。

    第十一条  本地建筑企业将域外税收缴在本地、外地建筑项目本地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存的30%标准给予纳税户奖励。建筑公司的总部、市场、人员均在外地的本地建筑商,在津市设立新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依法纳税的,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出台购房补贴政策,以国资共有产权形式,对在津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新建非住宅商品房(40㎡以上或价值40万元以上)的购房者分别给予2万元/套、5万元/套的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开发商推出精装房。合同约定开发企业推出一定比例的精装房,并按照精装房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标准奖励给开发商。

    第十四条  继续实施棚改安置补贴政策。安置对象可享受新建商品房5万元/套(产权共有)、二手房3万元/套(产权共有)政策。(此条款与第十二条不得同时适用。)

    第十五条  对外地(含津市乡镇)在津购房者给予津市城市户籍同等待遇,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不动产产权证为认定方式,提供学位,不再额外收取借读费。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外的室内装饰企业来津注册公司,从事设计、施工等建设活动,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本地产品或本地经营户销售的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镇街成立专业建筑队伍,引导群众装修、建房由本地专业队伍承建,新增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返还镇街。

    第十八条  对新增从业者开设办证绿色通道,通过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进从业者从速入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15万元/人的两年免息创业担保贷款。

    本激励政策自2020年4月23日开始执行,暂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具体政策解释权归属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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